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商标惹官司

  天津市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店侵害沈阳金时尚经典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时尚经典”专用权而被起诉,天津时尚经典被告上法庭,婚纱摄影对手要求其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赔款、道歉。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津时尚经典婚纱摄影企业名称是经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应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造成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对于原告赔款、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双方意见

  原告是主营婚纱摄影的公司—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自成立始启用“时尚经典”品牌,并取得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被告冒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时尚经典”作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同样是婚纱摄影等。被告在主店面以突出位置标注“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名店”并在名片上标有“时尚经典”的字样。被告的行为使相关的公众产生误解,并使原告的形象受到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时尚经典”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显要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本案诉讼费、调查费、合理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某辩称,被告方并没有对原告的经营造成损害,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是合法经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事实

  法院综合证据及原、被告的质证意见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0月20日,原告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商品为第42类,该商标是由“时尚经典”四个字组成。2000年10月21日原告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该商标是由汉字“时尚经典”及图形组成。被告华某的天津市时尚经典店系2004年3月经过天津市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企业的全称是天津市和平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的“时尚经典”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天津市和平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店”企业名称是经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应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造成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而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上的霓虹灯上使用“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名店”,在摄影预约单上有“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在收据上有“时尚经典”字样,属于对“时尚经典”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应认定被告对其企业名称使用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企业成立于天津市,而原告的企业坐落于辽宁省的沈阳市,原告在天津市又没有连锁店,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小,原告亦没有提供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时,没有故意毁损原告声誉的行为,未给原告的商标带来不良的影响,故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最终,一中院判令被告变更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名店’字样,完整使用被告企业的自身名称;驳回原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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