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婚礼开始前涨价
戴先生与施小姐的婚礼已经准备就绪,两人沉浸在喜悦之中,不料婚礼开始前半小时,婚庆公司突然告知这对“鸳鸯”,之前合同约定的6万余元服务费用“计算错误”,需立即补交近15000元。婚庆公司声明如果不付清欠款就不能够开席。万般无奈的新郎戴先生只能如数付款。 令戴先生更加郁闷的是,事后他发现,婚庆公司在婚礼期间问题多多:多收费用、廉价“花蟹”代替“膏蟹”、饰品遗漏、无约定蛋糕等,这些问题让戴先生的婚礼质量大打折扣。 心怀不满的戴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上海名人苑罗曼缘婚礼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并进行赔偿。昨天,在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目前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新人婚礼前被要求补交钱 原告戴先生与施小姐是新婚夫妇,2007年2月,两人与名人苑罗曼缘婚礼有限公司签订了《婚礼受托书》,当时双方约定全部费用为62000元,如婚礼现场临时需要加人加位子,则另外收费。两位原告称,至2007年11月10日,两位原告已经付清了全部的钱款。 “结婚发生这样的事情,心情怎么能够好?”2007年11月25日,就在戴先生与施小姐婚礼前半小时,婚庆公司在现场的负责人蔡女士突然告知这对新人“费用计算错误”,要求戴先生夫妇立即拿出14996元现金。 “我们身边哪里带了这么多钱?”戴先生与施小姐并不愿意支付这笔“临时”提出的费用,合同上的款项已经付清,怎么能突然提出加钱呢?他们提议,婚礼结束后再商讨这笔钱款。蔡女士不愿意让步,坚持要求原告当场付清钱款,蔡女士同时告知两位原告,如果不立即付清这笔钱款,则酒宴不开席。 “她多次追讨,甚至还追到了化妆间!”为了使婚宴能顺利进行,两个原告百般无奈之下,将拿到的红包拆开才付清了这笔钱。 “我们算下来,这笔钱付得冤枉!”戴先生与施小姐在婚礼结束后,对婚庆公司收取的近15000元进行了细算,发现有很大的问题。在这15000元中,有5500多元“畅饮费”。但是据原告称,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之前支付的套餐费用中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而在婚礼中,原来的蛋糕没有出现,重要菜“膏蟹”被替换成了“花蟹”,现场的预定流程与请柬根本未曾出现过,而这些都被婚庆公司收取了费用,前前后后加起来,戴先生认为自己多付了13000余元,并且婚庆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因此要求婚庆公司再赔偿12000余元。 “我一生就这么一次婚礼!”戴先生夫妇感到自己的婚礼因为婚庆公司的欺诈而大打折扣。在与婚庆公司多次协商、消保委进行调解均无果之后,戴先生与施小姐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至浦东新区法院。 庭审焦点 合同支付的费用中含畅饮费吗 “原来套餐包含畅饮费,为什么后来没有了?”原告委托人表示,婚宴上的餐饮是根据被告提供的三个套餐之一进行了“升级”(即更换了部分菜),而这个套餐费用中原来已经包括了“畅饮费”,作为婚庆公司,如果真的在更改后的套餐中不包括“畅饮费”,也应该提醒消费者。 “怎么是升级?简直是大改!”被告经理并不认同这种说法,“最终的菜单与原先的比较起来,基本上重新排列了,我们怎么可能再按照原来的那个套餐来计算费用?”被告经理说明,最终的餐饮费用并没有包括“餐饮费”。 原告的婚礼费用付清了吗 “明明按照合同付清了钱款,为何还要在婚礼前索要‘计算失误’的钱款?”戴先生与施小姐认为,婚庆公司在婚礼半小时前索要钱款有“趁火打劫”之嫌。原告的委托人表示,原告已经在2007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了合同中提到的62000元,并且与被告已经实现约定了出现加人加座的解决办法。“有什么事情不能事后商量呢?”原告对婚庆公司的索款行为十分不满。 “我们是按照合同办事,欠款一定要付清才能举办婚宴。”代表被告出庭的婚庆公司的总经理不认可原告委托人的说法,他说明,在婚礼的筹划中,由于物价等方面的变化,需要支付的款额有所变化本身并不奇怪,而且合同中写明了原告应该在2007年10月25日前付清,原告已经违约。 “膏蟹”为何变“花蟹” “红膏蟹的价格是花蟹价格的4倍左右,怎么能够在婚宴上随便更换?”令原告不满的还有婚宴的重头菜:膏蟹。原告委托人表示,被告已经违反约定,菜单上约定的“红膏蟹”变成了“花蟹”,而按照当天的蟹价,被告应返还差价。原告委托人表示,按照上海本地说法,“花蟹”与“膏蟹”完全不同,一般人均能辨别,被告依然以次替优,显然是欺诈、误导消费者。 “虽然一般情况下都区别称呼,但是‘花蟹’有时候也叫‘红膏蟹’的。”婚庆公司总经理则说明,按照定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花蟹其实也可以称为膏蟹,原告指的“膏蟹”应该是膏蟹中的“青膏蟹”,但在合同中,原告并没有写明到底要的是何种“膏蟹”。因此,被告在婚宴中上“花蟹”并不违约。 |



